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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新思/本地法例已经“告别英王”了吗?\罗天恩

2024-08-14 05:02:0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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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立法会三读通过《202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对法律进行适应性修订。当中备受关注的,相信是条例以废除或取代的方式,删去法律条文中过时及不适应香港宪制地位,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因此条例一通过,许多评论文章便以“别了女王陛下”、“终结恋殖心理”等形容条例。虽然本文认为有关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仍然希望为读者提供另一种角度,以供参考指正。

  香港在回归时已经“告别英王”

  在香港回归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2月23日已经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除了规定24条香港原有法例及附属法例的部分或全部因抵触香港基本法而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外,还规定了若香港原有法律存在殖民地色彩的字眼,需要以该《决定》订明的替换原则代替。该替换原则规定,香港原有法例当中任何提及“女王陛下”、“王室”、“英国政府”等相类似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如该条款的内容是关于香港土地所有权或涉及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则该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中央或中国的其他主管机关,其他情况下应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任何“总督”、“总督会同行政局”、“布政司”、“律政司”等,应相应地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政务司司长、律政司司长等。其余任何有关“立法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等,应相应地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以上的替换原则在香港回归当天已经通过《香港回归条例》在特区实施。《香港回归条例》第6条指示《释义及通则条例》加入附表8,以应用替换原则统一修改香港原有法律中的名称或词句在回归后的解释。由此可见,香港在回归当天已经以《释义及通则条例》中订明的替换原则,统一修改香港原有法律中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并以能够符合香港回归后的宪制秩序的字眼代替。

  换言之,《202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中某些修改,原本就已经通过《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8的替换原则进行修改。相关的例子包括《破产条例》第36、113和114条有关“立法局”的提述。它们在回归当天已经由《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8第15条改为“按照基本法有关规定解释”,即应被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而在1998年4月9日,《释义及通则条例》作出了修订,当中新增的第21A条明确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对“立法局”的提述,将解释为对“立法会”的提述。因此,《破产条例》对“立法局”的提述,在回归当天已经修改为“立法会”,其后进一步通过《释义及通则条例》的修订明确有关修改。类似的例子还有《邮政署条例》第22、31(1)、32(1)(m)条对“女王陛下”的提述、第5、14(a)、(b)、(c)和(d)及32(5)条对“总督”的提述和《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附表1表格4中对“高等法院”的提述等。它们实际上都已经透过《释义及通则条例》的替换原则作出适当修订。因此香港并不是在最近才“告别英王”,而是在回归当天便已经替换了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

  《202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提高法律确定性

  然而,《202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的相关修订还是有实际意义的。首先,《条例草案》对香港法律条文的直接修订,使香港市民不需要另外查找《释义及通则条例》的替换原则,便可以理解条文的真正意义,避免产生香港仍然未“去殖”的误解。另外,以过往经验来看,具有殖民地色彩的法律条文有可能引起法律争议,而相关的修订则可以带来法律确定性。

  以2010年的华天龙案为例,案中的其中一个争议点是《官方法律程序条例》第25(1)条和《高等法院条例》第12E(2)及(4)条中有关没有授权就任何针对“官方”(Crown)提出的申索进行对物法律程序,或授权扣留、扣押或出售属于“女王陛下”(Her Majesty)或政府的船舶中对“女王陛下”和“官方”的提述,应否被视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述,以及应否延伸至对中央人民政府的提述。

  虽然法院在华天龙案中并没有直接处理有关争议,但它却以附带意见的方式发表意见,并认为若把两条条例中对“女王陛下”的提述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人民政府将会严重拉伸法律解释原则的界限,因此同意原告所指,有关的提述应被解释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提述。

  由于华天龙案并没有直接处理两条法例中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应如何适应香港回归后的宪制秩序的问题,故此仍然存在有关字眼应如何解释的争议。如今《202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的通过,能够修正部分香港法律中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并以符合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字眼代替,避免将来因法律含糊不清引起争议,是一项必要之举。

  香港仍然需要更新法例字眼“告别英王”

  不过,香港“告别英王”的任务尚未完成,香港法例中还保存不少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需要特区政府逐一修正。虽然《释义及通则条例》订立了明确的替换原则,不少案例亦以普通法的方式对香港法例中的字眼进行“去殖化”的工作,但这种做法需要市民同时查找《释义及通则条例》和相关案例,对没有法律背景的普罗大众,无疑是一项挑战。而且正如上文所述,某些案例对应该如何解释香港法例中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还未形成司法共识,需要政府牵头更新法例,提高法律确定性,减少发生争议的可能。

  总括而言,虽然香港在回归当天已经通过《释义及通则条例》的替换原则“告别英王”,但香港法律仍然存在具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构成法律理解的困难。特区政府要继续对香港法律进行“去殖化”的工作,使香港法例在字眼上能够完全“告别英王”。

  律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研究助理、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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