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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终院判决有理 防止非法抗争\周浩鼎

2024-08-14 05:02:0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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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作为执业律师和法律界一分子,欢迎终审法院于8月12日处理李柱铭等人涉非法集结终极上诉作出的裁决,判定李柱铭等人败诉。法庭的判决能维护社会安全,彰显公义。

  今次判词,其中值得大家留意的是,李柱铭等人在终极上诉中,就《公安条例》中允许对和平进行的非法集结作出刑事检控、并作高达五年的刑期,进行合宪的挑战(rule challenge),并质疑其“相称性”。然而终审法院一锤定音,再次重申《公安条例》的相关安排合宪合法,驳回李柱铭等人的上诉。

  其实在判词亦提出,上述有关《公安条例》处理非法集结条文合宪性,在2005年中梁国雄一案中(Leung Kwok Hung v HKSAR(2005) 8 HKCFAR 229)已经清楚确立,今次李柱铭再作挑战亦实属多此一举。

  而对于下级法院就当日他们一干人等参加(taking part in)非法集结的事实裁决,李柱铭等人再次争辩当日是为了所谓“协助疏散人群”(disperse the crowd)参加的非法集结,并没有达到《公安条例》中的公众游行的相关定义,没有构成参与的意图。终审法院更清楚明确地再次驳回他们提出的挑战,并指出下级法院已有清晰及详尽的理据,驳斥他们的观点。

  李柱铭等人今次上诉亦提出,下级法庭没有作出“执行相称性”测试(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今次终审法院判词亦已清晰指出,执行相称性的应用并非如上诉人所理解及提出,其实他们更是曲解了执行相称性的应用。一个就处理非法集结清晰合宪的决定,并不能够透过执行相称性测试去企图推翻。因此李柱铭等人企图用执行相称性的测试,去为非法集结作护航,亦以失败告终。

  终审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加勳爵(Lord Neuberger of Abbotsbury)在他自己部分的判词中,亦特别就着这个“相称性”的观点作出阐述。综合而言,他认为,单凭上诉人李柱铭等指出该次非法集会,最终以和平方式进行,并不足以构成一个合理辩解,为他们参加非法集结作有效抗辩。

  行使自由权力要受法律限制

  廖柏加亦补充,如果法律对于非法集结进行刑事制裁,则警方反对集结的决定,将会是一个对于市民行使集会基本权利的相称限制(proportionate restrictions of basic rights to freedom of assembly),而上诉人李柱铭等指,单凭自己要行使基本权利参与集会,作为一个合理辩解的说法,则更加难以令人信服。法庭拒绝接受李柱铭等的上述观点。

  今次终审法院的判决再一次能够向公众说明公众依法享有集会自由,但行使权利同时亦受法律限制,决不能容许非法抗争,保障社会公众安全。整个判词,对于非法抗争及合理地限制权利的行使,保障公众秩序及安全,亦有相当详细解说,值得公众留意。

  民建联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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