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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思明路/从加拿大新国安法看“外部干预”\汤家骅

2024-07-26 04:02:55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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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加拿大修订后的《外部干预与资讯安全法》

  何谓外部干预?制裁是否外部干预?偏颇不实之政治评论会否构成国安罪行?这些均是令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如果你计划到访加拿大旅游或到当地居住。

  最近,加拿大议院悄悄地通过了《反外部干预法》(Countering Foreign Interference Act),并在六月底获得“王室御准”,完成立法程序。透过此法例,加拿大政府订立了新的国家安全法,并修订了部分现有国安法条文。在新法案下,《1985年资讯安全法》(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 1985)正式更名为《外部干预与资讯安全法》(Foreign Interference and 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下称《新安全法》)。当中一些修订,引起不少关心人权人士之广泛关注。

  修订后的《新安全法》适用于全球,当中明文规定任何人“在外国实体指示或协同下……通过恐吓、威胁或暴力的手段,诱导或试图诱导其他人”执行任何提升“外国实体的力量……损害加拿大利益”之行为,即属犯法,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条文没有定明何谓“外国实体力量”或什么算是“加拿大利益”、损害定义为何和是否任何形式不分轻重之损害皆属犯罪。

  《新安全法》严苛违普通法原则

  除了罚则严苛吓人之外,《新安全法》规定的判刑亦与普通法原则相违背,即使被告的犯罪行为是由同一或有连续性的事件所引起,被告也可被判处“分期执行”而非“同期执行”刑期。相比罪行定义严谨,刑罚轻重有分之香港国安法,加拿大《新安全法》可说是极为模糊严苛,令人咋舌。

  根据原法案《1985年资讯安全法》,“外国实体”(Foreign entity)的定义是“按照外国或其政党的指示、为其利益行事或与其有联系”的人;而“损害加拿大利益的目的”包括“推进政治、宗教或不同的意识形态目的、目标或事业,或使外国实体受益”,或“削弱加拿大政府维护加拿大主权、安全或领土完整的能力”。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构成犯罪的条件并不需要使用武力或进行违法等行为。

  从上述内容可见,《新安全法》下有关“外部干预”概念模糊,涉及的范围极之广泛。根据《新安全法》,任何试图作出寻求说服,或甚至与外部势力合作的行为,或从而通过制裁向政府施压的人,都会被视为犯下“外部干预”罪行。可见游说其他国家制裁自己国家有损国家安全之概念绝非香港特区独有。

  不仅如此,在《新安全法》的规定中,在“外国实体”的指示下、任何人与其合作或为其利益,明知或罔顾后果地“从事隐蔽或欺骗行为”,意图影响“政府履行政治或管治运作、教育治理、或任何与治理有关的职责”,或“行使民主权利”,均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当中提到的“教育治理”(Educational governance)则被定义为有关于加拿大学校、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或培训机构”的治理。

  罪行定义含糊极易堕法网

  《新安全法》并没有对“隐蔽或欺骗行为”作出明确定义。这不禁令人怀疑,偏颇或失实言论会否被视为“隐蔽或欺骗行为”?如果在学术上表达了来自某些对加拿大不太友好的国家或政权的意见时,而同时间没有提及相反观点时,是否有机会触及该法?很多人认为西方政客及媒体,甚至个别港人每天也在诋毁、抹黑中国包括香港特区,那么这些人或媒体若以同样行为针对加拿大,是否也算违反《新安全法》?

  跟英国去年新通过的《国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比较,加拿大《新安全法》可说是惩罚更严厉、措辞更含糊,难免会让有意前往加拿大的港人或中国人感到不安。鉴于国际地缘政治不断升温,美西方加强打压中国包括香港特区,尤其是在最近香港驻伦敦经济贸易办事处员工或代理人被起诉事件发生后,我们不得不更谨言慎行,以免成为美西方攻击抹黑中国的政治牺牲品。

  行政会议成员、民主思路召集人、资深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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