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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论事/陈文敏关于香港法治的几个观点十分荒谬\青平

2024-07-25 04:02:53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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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研究历来百家争鸣,但必须符合一条底线,那就是不能违反基本的法治原则,否则就是对法治精神的玷污。最近看到所谓法学专家陈文敏关于“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和国安法的系列言论,语出惊人、偏颇荒谬、令人咋舌,有必要说说正理,以正视听。

  一、香港基本法违反国安法?

  他称,或许是香港基本法违反了国安法,原因是基本法第50条、第51条准许立法会否决财政预算案迫使行政长官辞职,这种“符合”基本法的行为却违反国安法,让他“比较难以理解”。他还怀疑,“任何挑战基本法、政府的权威,基本上可能已经违反国安法”。

  这是有意偷换概念,刻意混淆了串谋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和立法会拒绝批准财政预算案的区别。基本法第50条、51条规定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案的初衷,是为了督促政府合理规划财政预算案,以鞭策政府更好推动香港长远发展,目的绝不是准许串谋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倒逼行政长官下台,继而阻挠政府履行职能、颠覆国家政权。国安法禁止有关行为,恰恰是因该行为违背基本法精神。串谋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的行为既违反国安法、更违反基本法,践踏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区宪制秩序。对此法庭也一针见血地指出,不论青红皂白,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当然违反基本法和国安法,“一个会严重干涉、干扰或破坏特区政府履职的行为显然危害香港国家安全”。这种非法行径,无论如何粉饰都不能成为合法行为。他们对香港宪制秩序的攻击破坏的性质,较之大多数一般刑事犯罪更加严重,必然属于颠覆国家政权罪中的“非法手段”。这么简单的道理他居然难以理解,可见他对基本法精神的理解无知到何等地步。

  也要留意陈文敏挑选使用的“挑战”一词,这个词表面中性、实则同样混淆是非。从法律上讲,出于完善宪制秩序和政府施政,对基本法、政府施政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与对宪制秩序的攻击破坏有本质不同。前者符合特区宪制秩序的原则和程序,不会被国安法或任何法律禁止。立法、司法、媒体都可依法监督政府履职,推动政府更好造福香港社会。后者不遵守宪法、法律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攻击破坏宪制秩序、政府施政,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绝不会被放任,颠覆、叛乱等永远是重罪。2021年美国国会山暴乱,参与者质疑选举舞弊,却不通过宪制渠道反映诉求。其后果就是,主谋塔里奥被判22年监禁,近千名涉案嫌疑人被逮捕和追诉。

  二、香港法院偏袒政府?

  他又质疑法庭偏向政府,“政府说国安法是很重要,我(法院)就说国安法很重要,难以避免判决结果是会倾向政府,变成是有偏袒政府的感觉。”

  维护国家安全素来极端重要。各国都将国家安全视为本国最重大、最核心利益,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准许各国基于国家安全适当限制基本权利。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全国人大“5.28决定”和国安法均规定,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均应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所以,国安法的极端重要性,既是国际惯例,也应当是特区宪制的基本常识,不是政府说重要才重要。

  事实上,有关质疑法庭偏袒政府,法律、事实和法理三方面均不成立。法律上看,国安法第22条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推翻特区政权机关,或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就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事实上看,本案未进入庭审就已有31名被告认罪,这肯定不是法院偏袒政府的结果。对不认罪被告,控方举证充分、法庭对违法事实的查明细致清楚。案件被告人提出“揽炒十步曲”,阐明其颠覆国家政权意图。各被告或组织、或参加违法“初选”协调会,部分被告还签署了“墨落无悔”声明,足以说明各被告间达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的协议。国安法生效后,各被告仍组织并参与违法“初选”,将协议付诸实施……种种事实为部分当事人自认,也为法庭判决书再次确认。

  法理上看,法庭在平衡人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价值时,不同情况下通常会得出不同答案。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倾向维护警察权力而非执法对象的人权,也不见有关人士批评美国法院偏袒政府。或许可以解释,因为美国允许公众持枪等因素,法庭肯定警察权有其合理性。那么,基于被告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性,法庭在个案中倾向于维护国家安全也应当具有合理性。

  诉讼过程本就是控辩双方角力过程,当法理和事实有利于控方时,控方当然会赢。但当事实或法理于控方不利时,辩方自然会得到有利判决。案件中,有两名被告因证据不足获判无罪。这说明,香港法院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也充分注重基本人权保障。有人却撇开法律、逻辑和证据不谈,就得出法庭偏袒政府的结论,莫非想要“输打赢要”?

  三、判决引入中国价值有问题?

  他又主张,香港法院解释国安法时,参考全国人大的解释和“5.28决定”,把政府机关的发言全盘引用,“是不自觉地把大陆的一套价值观念引入香港,是牺牲了‘两制’”。

  只要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法意解释都是重要的解释方法。立法相关材料是立法过程的一手材料,对理解法律原意有直接帮助。美国最高法院解释美国宪法时,时常引用《联邦党人文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们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5.28决定”本身就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香港法院解释国安法,引用全国人大“5.28决定”及有关解释也再正常不过。况且,普通法国家也有制定法。陈文敏作为一名法学教授,将正常法律解释方法,扩大为两种法域冲突,着实令人费解。

  至于关于“引入大陆价值观”、损害“两制”的论断,更是不知所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的最高原则,在“一国”之内,国家安全的内涵和价值不应该是两套。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问题上,不需要偷偷摸摸“把大陆的一套价值观引入香港”,而是必须与国家的国家安全价值理念相一致。从这个意义讲,香港法院正是运用正确方法解读国安法。“牺牲”一说从何而来?

  此外,还值得注意一个细节:有人把法院引用的全国人大“5.28决定”及有关解释等立法材料统一称作“政府”材料。将立法和行政的角色混为一谈,是连基本法律概念都没有搞清楚。

  总的来看,陈文敏对“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和香港基本法、国安法的评价,要么是曲解法律愿意,要么是玩弄概念、浑水摸鱼,要么是捕风捉影、无中生有。但凡真正熟识香港基本法的学者,都不会犯这样的错误。正如有朋友评价,“真没想到身为港大资深教授、香港名誉资深大律师的陈文敏,竟能创造如此多的歪理”、“陈文敏作为法学专家,说话既不严谨、也不靠谱,丢了自己的颜面,也有损学校形象。”建议陈文敏在工作之余,拨冗重新温习下法学基本知识,研读香港基本法、国安法,更新知识储备,以免再次提出什么缺乏常识的奇谈怪论,妖言惑众不成,反而自暴其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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