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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香港仲裁典型案例

2024-09-06 05:01:34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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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G公司申请协助仲裁保全案

  •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财保146号

  •基本案情:注册在开曼群岛的G公司和V公司因履约发生纠纷,G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又于6月9日向苏州中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G公司陈述,因疫情原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无法快速通过邮寄方式转递相关材料。苏州中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工作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及时核实材料和案件的真实性。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回邮确认,苏州中院于2022年6月13日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于2022年6月16日依据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持有的某公司股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案涉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苏州中院又根据G公司的申请,经审查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优化机制高效办理保全协助案件,保障香港仲裁裁决顺利执行。

  案例2 某金融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案号: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3认港1号

  •主要争议:某制盐公司提出《贷款合同》约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独任仲裁员,与约定不符。

  •典型意义:

  — 尊重当事人仲裁程序选择权,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 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国际商事仲裁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选择、开启、修改、推动整个仲裁程序。本案协议虽约定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任命独任仲裁员的变更係经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函件予以确认,不属于《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仲裁庭组成与当事人协议不符的不予执行事由。

  案例3 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特1号

  •主要争议: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产生纠纷“……通过仲裁加以解决。指定机构为国际商会。仲裁地点为香港”。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认为上述条款中的“国际商会”不具备仲裁职能,亦不存在“国际商会”这一仲裁机构,故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裁判结果:驳回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典型意义:

  — 正确认定仲裁协议准据法,支持当事人选择香港仲裁。

  — 香港法律并不以仲裁机构的明确唯一性作为仲裁协议效力判断的必备要件。本案中当事人具有明确将纠纷提交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符合香港法律关于仲裁条款生效的要件,应认定案涉仲裁条款有效。人民法院准确适用香港法律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鼓励当事人选择香港仲裁,为推动两地建立融合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实践依据。

  案例4 W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案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7认港1号

  •主要争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典型意义:准确适用香港法律,认定合同所援引文件构成有效仲裁协议。

  案例5 柳某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7444号

  •主要争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即瑕疵仲裁协议是否影响仲裁协议效力以及其后的仲裁程序。

  •典型意义:积极查明和适用香港法律,认定瑕疵仲裁协议效力。

  案例6 德国SE公司等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案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认港3号

  •案涉仲裁机构(仲裁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香港)

  •典型意义:

  — 合理解释仲裁规则,认可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在港作出的裁决。

  — 重申了对仲裁程序自治属性的尊重。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裁决属于香港裁决、裁决不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了逐一阐述,最后依据《安排》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裁决,有效保障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对于香港提升亚太地区国际仲裁枢纽地位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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